公益性捐贈 需要注意的4個關鍵點
發布時間:2023-08-10
一、捐贈途徑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和《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納稅人只有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的捐贈,才屬于稅法中允許扣除的公益性捐贈。若納稅人直接捐贈或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捐贈的,則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捐贈對象
納稅人進行捐贈的對象,必須是稅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及慈善活動的捐贈,否則不能進行扣除。
三、捐贈憑證
企業或個人在進行稅前扣除時,應當取得相應加蓋公章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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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個人來說,若在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2)對企業來說,若企業集團統一捐贈的,可以憑借受捐贈方開具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及轉賬憑證、集團公司出具的捐贈明細、分割單等作為公益性捐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憑證。
四、捐贈形式
企業若采用非現金形式進行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
同時,在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內,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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