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作廢的六種發票
發布時間:2022-12-06
第一種:數字化電子發票
試點納稅人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數字化電子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開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開并上傳《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開票方全額或部分開具紅字數字化電子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2.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填開《確認單》后全額開具紅字數字化電子發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原藍字發票為紙質發票的,開票方應收回原紙質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證明。 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有所區分。 第二種: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2.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第三種: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稅電子發票開具后不能作廢。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的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費發票。 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第四種:不滿足作廢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作廢條件: 1.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 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第五種: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2.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注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第六種:成品油專用發票
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51社保網,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稅務經理人整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