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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資訊

    2023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


    發布時間:2022-11-30

     

     

     

    《通知》重點:

    1、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間不再支付工資,但應落實相關福利待遇。

    《通知》中明確,女職工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根據用人單位參加職工生育保險情況,由生育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也就是說,女職工產假期間待遇都是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的也不再是工資,而是生育津貼。

    2、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產前休假不滿15天的,剩余部分與生育后的產假合并享受;產前休超過15天的,超出部分按病假處理。

    3、用人單位已參加職工生育保險且符合生育津貼申領條件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

    4、用人單位已參加職工生育保險、但不符合生育津貼申領條件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標準計算和待遇發放等事項,參照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5、用人單位未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應根據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給女職工。

    6、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和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為日標準,由女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月平均自然日數30.4天得出。

    (注:關于《通知》的詳細解讀,請參看本文第四部分)
     

     

    2
    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有什么區別?

     

    能同時領嗎?

    一、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的區別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

    產假工資: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二、 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能同時領嗎?

     不能。

    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所以,在休產假期間,女職工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休產假前的工資標準領取工資。

    在領取時,如果:

    生育津貼≥產假工資,企業無須再為員工重復支付工資;

    生育津貼<產假工資,采用就高原則,用人單位需要補發差額給個人。

    附天津市《關于女職工產假有關事項的通知》

    政策問答原文

    一、產假享受條件如何規定?

    答: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均有權享受相應天數的產假。

    二、產假如何區分?

    答:產假可以分為生育產假和流產產假。

    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51社保網,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稅務經理人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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